医学会议

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暨医疗纠纷防范培训班【长沙】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量:4765
会议日期2018-04-20至 2018-04-23
会议地点湖南长沙
会议学科公共卫生医院管理
主办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学分情况国家级I类

一部酝酿制定长达六年之久的最新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 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虽然是司法机关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活动而非立法活动本身,但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上往往具有补充现行立法空白或改善其不足的效果,其实司法解释对具体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度并不亚于新立法律法规。

《解释》紧紧围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针对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且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对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证据认定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点、争点问题做了较为细化的法律适用规定。为准确理解和全面执行《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更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法律知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发展,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举办“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暨医疗纠纷防范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

协办单位:北京中创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二、培训内容:

1、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条文理解与适用;

2、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案件解析;

3、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医院应对策略;

4、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背景下的病历书写要点;

5、从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看医疗机构举证要素;

6、新媒体时代下的医疗机构舆情管理与危机干预;

7、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责任举证与实务;

8、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前准备;

9、医疗美容相关诉讼的区分与内涵;

10、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1、病历证据法律问题;

12、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稿)解读;

14、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三、时间、地点(每期培训班的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各报名单位):

时间:2018年4月20日—4月23日(20日全天报到)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

四、拟邀专家(每期选择其中2-3位专家主讲,具体授课专家以日程安排为准)

刘  宇  医院管理和卫生法律专家,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务部主任,多次参与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

白  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樊  荣  质控和医患沟通专家,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病人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主任。

仇永贵  研究员、卫生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法律顾问。

陈  伟  投诉管理和医患沟通专家,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

于  宏  纠纷处理和医患沟通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法制处(科、股)、科教处(科、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各地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和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六、收费标准: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学分证书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学分证书:培训班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

八、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

请将填好的《报名表》以邮件或传真发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传发《报到通知》,告知报到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

九、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叶飞          电话/传真:010-53041518

手机/微信:13520780100      报名邮箱:13520780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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